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31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浏览:454

国知办函规字〔2022〕4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的任务部署,根据工作计划,2022年继续开展全国专利调查工作。该工作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统计调查制度,批准文号:国统制﹝2021﹞6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2022年全国专利调查对象涉及全国24个省(区、市)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相关专利信息。调查样本及问卷另行提供。

二、调查安排

(一)采取全国统一规划、地方分块实施的方法进行。统一制定调查问卷,并与有关地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利调查项目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进度、经费等事项。

(二)采用网络填答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对象填答调查问卷,并开展督促及核查工作。我局将对调查问卷进行复核,对有疑问或不合格的问卷退回重新调查核实。

(三)调查完成后,总结调查情况,按需反馈调查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调查是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掌握我国专利活动状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防止瞒报、漏报、虚报等现象发生。

(二)此次调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三)要明确分管局领导,指派专门处室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科学安排时间进度,认真完成调查人员培训、调查问卷发放、中期检查、回收工作,确保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调查主体工作,同时报送调查工作情况报告。

(四)要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财务制度,及时返还相关结算票据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内蒙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元写字楼10楼

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运维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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