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运函字〔202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要求,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江苏省昆山市等48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1),河北省遵化市等151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2个园区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4个园区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持续加大资源投入,指导有关县(市、区)和园区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
有关县(市、区)和园区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任务分工,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要将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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