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一大亮点是大幅升级了针对种业创新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包括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链条、加大惩罚力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以及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本次修订宣告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时代。
新《种子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所谓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这种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于种业原始创新的保护。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但我国当前的种业创新仍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种业科技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原创不足,一些优良品种还存在被国外“卡脖子”的风险。
种业原始创新的门槛高、难度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吉万全就指出,培育到审定一个品种至少需要8到12代,也就是8到12年的时间。一般五六代之后性状才稳定,才能参加审定实验,可以说,完全培育成功一个品种至少需要辛苦几十年。如果有人仅对这些原始创新得来的新品种进行一些表面或局部“修饰”,就说创造出了“新”品种,这显然是对原始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侵犯。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仅通过修饰得来的“新”品种性状的改变虽无实际生产意义,但却可能造成深远的不良影响,比如打击种业机构、专业人士从事原始创新的积极性,引发种业品种遗传基础狭窄、种子同质化等问题。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则有望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无论在原始品种基础上怎么“换马甲”“修饰改良”,都算是对原始品种的派生使用,原始品种的产权人都能从中获利。有业内人士评价,这一制度的推出,既表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种业原始创新者的利益,新《种子法》还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也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使得被侵权者更容易取证、维权。同时也加大了对假冒、伪劣种子的处罚力度,为有志于真正开展种业创新的机构或企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种子法》出台的另一层意义是推广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理念,尤其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及老百姓饭碗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尤其是种子培育方面的创新,意义十分重大。
近几十年来,围绕种子方面的科技创新发展迅速。目前,世界种业已进入到“常规育种+现代生物技术育种+信息化育种”的育种4.0时代,大幅提高了育种效率,使育种工作实现了由“经验”向“科学”的转变。特别是生物育种技术,它是农业科技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科技竞争的一个焦点。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生物育种产业专利导航研究成果》显示,目前我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排名全球第一,其中分子标记育种专利申请量排名已超过美国,成为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这种创新地位的保持,以及这种发展势头的延续,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新《种子法》,我国颁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围绕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提高授权品种质量。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亦明确提出,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需要动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即是其动力源之一。在我国种业要打翻身仗、农业要大发展之际,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样要跟得上,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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