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广泛 更聚焦 更深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呈现新特点

时间:2022-07-05 作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浏览:389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通知,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组织各地以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合规有序、坚持放管并重为原则,重点围绕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等工作任务,有序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此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在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并形成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中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任务的必要举措,是为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有益经验和支撑的有效举措。

2019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海南省等12个地方率先开展为期2年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探索和实践了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权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放至省级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模式。2022年4月,12个试点省份全部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评审验收,其中5个省份优秀通过验收。

此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试点覆盖面更广

相较于第一批试点,第二批改革试点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由12个省份增加至20个省份,涵盖了我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地区具备相关工作基础的地方,涉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由1218件提高至1951件,占产品总数比例由51.76%上升至82.91%。第二批改革试点应在依法合规有序的前提下,聚焦影响专用标志使用的关键问题和工作难点,通过进一步优化核准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等措施,增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便利化程度,持续压减核准周期,更高效满足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用标需求,使试点成效惠及更广泛的市场主体。

二是试点任务更聚焦

相较于第一批试点,第二批改革试点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明确,各地试点地方应以开展试点工作为契机,顺应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把握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新需求,注重实践探索,加强机制模式创新,推动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覆盖率达到80%以上,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形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机制。

三是涉及业务更深入

优秀通过第一批试点改革验收的5个省份,在2年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并形成一定的典型经验,具备了深入开展改革试点的工作基础。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应在持续更好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的社会需求,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

四是充分体现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突出地方的政策激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中明确,2021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湖北省,2022年将对上述地方予以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激励措施。此次试点工作贯彻落实了有关要求,给予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激励支持。其中,上海市、浙江省和湖北省首次被纳入改革试点地方,已批复开展试点并通过验收的北京市被纳入延续开展改革试点地方,已批复开展试点并优秀通过验收的江苏省被纳入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对试点省份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变更和注销等事项予以备案,抽查和结果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通或关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下载权限,推动提高专用标志使用审核与管理工作质量。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进一步提供经验积累和实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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