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鉴定规范化建设提档增速

时间:2022-12-23 作者: 来源:知识产权报 浏览:301

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知识产权鉴定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环节,作为适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和市场主体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需要,保障知识产权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有效措施,在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下称《衔接意见》),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等明确了具体措施。《衔接意见》与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顶层设计上“一脉相通”,共同为知识产权鉴定行业构建起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规范化管理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的管理模式,促其健康快速发展。

利其器,完善制度保障

“《衔接意见》的出台释放了积极信号。一方面说明知识产权鉴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进行认定中的作用,已经得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充分认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鉴定将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仲裁调解中获得更大的施展空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咨询部副部长寿晶晶表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衔接意见》和《指导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定位和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性质,系统围绕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为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描绘了清晰的“施工图”。

“《衔接意见》和《指导意见》遵循‘自治为主,辅以监管’的治理逻辑,为知识产权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了一套系统化方案。”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陈小东表示,内部自治以专业化建设为核心,按照“机构培育+能力提升+自律监管”的发展框架,致力于知识产权鉴定水平提档升级;外部监管更侧重于程序衔接与规范健全,依照“顶层明确+标准制定+评价管理”的监管路径,引导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发展。

当然,结合当前鉴定工作的制度条件和程序设计,以及知识产权鉴定实务中产生的一些争议,仍有“堵点”亟待疏通。

完善法治支撑和程序衔接,是畅通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经脉气血”的“先招”。寿晶晶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行政与司法部门、公安与检察部门的适用及效力问题,即明确行政执法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可以被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认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可以被检察院认可。这个问题的解决路径,需要追溯到法理上去寻找答案。

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体系,是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强筋健骨”的“本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建议,应充分发挥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依法定程序确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作为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行业组织法律地位,依法行使行业自律监管职责。同时,应加快成立各省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在统一指导下承担地方行业自律监管职责,形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监管体系。

善其法,注重规范建设

器欲尽其能,必先得其法。当前,围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建设,有关方面大胆探索、紧密推进,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保障性成果,明确了建设路径,走上提速发展的轨道。

系列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出台,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整体水平的跃升打足了气。目前,知识产权鉴定国家标准已完成立项审批工作。今年7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了《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商标鉴定规范》3个团体标准,《商业秘密鉴定规范》正在征求意见中。今年10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鉴定机构贯彻实施团体标准进行审核认证,并已向相关部门推荐了首批通过团体标准认证审核的鉴定机构。

对于有序推进标准贯彻实施、有机协调机构遴选培育工作,寿晶晶建议,一方面必须突出鉴定机构程序规范化、能力专业化导向,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宣贯,严格鉴定标准贯彻实施的认证流程和要求,同时建立贯彻实施鉴定标准定期复核评价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加强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部门、标准起草部门、第三方认证机构及鉴定机构之间的衔接。

许春明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进一步提议:“应尽快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实现一套行业标准、一个机构名录。”

不仅如此,强化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还要打出一套“组合拳”。“在日常评价方面,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明确等级划分原则、等级评定基本要求和等级评定与管理等内容,并及时将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建立起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执业活动投诉渠道,完善行业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惩戒。”寿晶晶表示。(记者 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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