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是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与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特别是把民主协商机制运用到社区治理之中,推动了社区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由于民主协商在社区治理中的运用时间还不长,相应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还存在居民参与的热情度不够高、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缺少化解途径、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需要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针对民主协商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机制在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完善民主协商程序机制。民主协商的实质是社区治理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聚集在一起,讨论研究事关社区治理主体利益及社区发展的相关问题。这就需要解决民主协商中“议什么、谁来议、怎么议、议而决、决而行、行而评”等各个具体环节应该如何规范运行。“议什么”,就是确定议事专题,这是民主协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以防止将一些无价值意义的事项纳入民主协商的范围,影响民主协商的效果;“谁来议”,就是要解决哪些人来参与讨论,是所有的主体还是部分主体,这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怎么议”,就是要确定议事的具体程序,比如谁主持等,事关决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议而决”,主要解决的是经过讨论后如何形成决议;“决而行”,解决的是决议以后的执行问题;“行而评”,是要解决实践之后如何评价。现实中上述民主协商的具体环节或多或少都存在界定不清、运行不畅的问题,有待于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之上加以规范。
完善上下信息畅通机制。社区治理是一项上下联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有顶层设计,又要有精细化落实,这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交互递进的过程。而现实中往往是:上面的顶层设计等相关政策向下传达相对容易,下面基层治理中形成的经验和诉求反映到上面则相对困难,这在社区治理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缺乏规范、成熟的制度机制安排,“上情下达”没有打通“最后一公里”,“下情上达”时常出现中梗阻。信息不畅,既造成上层不能及时充分地了解掌握基层社区治理的真实情况和需求,以至于顶层设计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也严重影响了基层社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逐渐形成社区治理与我无关的消极态度,弱化了社区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动力和期望。社区治理亟须完善上下信息畅通机制,以形成双向稳定有序的协商渠道。
完善基层各组织共治联动机制。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不仅是指直接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共商共议,也包括基层党委和政府。为此,新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界定明确基层各组织的角色定位,完善提升基层各组织共治联动机制指明了方向。以往对社区治理存在两个相左的误区:一方面是认为社区治理就是以“自治”为主,基层党委和政府不要过多干预,以至于基层党委和政府疏于对社区治理进行管理和指导;另一方面是把社区当作乡镇(街道)的一个部门或者直接下级,不仅直接干预了社区“两委”的人员安排,还使其承担了大量行政化事务。这两种错误做法都提示我们,要进一步厘清基层党委、政府、社区、驻社区组织、居民等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并根据《意见》的要求和精神,建立完善基层各组织共建共治共享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的功能,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良性发展。
完善民主协商监督机制。民主监督是推动基层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有人认为民主协商本身就是大家一起共商共议,形成的决定是大家的意见,只要按照决定落实就行了,再引入监督有些节外生枝、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其实不然,前面已有阐述,民主协商在社区治理中本身就存在“议什么、谁来议、怎么议”等有待完善的问题,当然需要民主监督的介入。对民主协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利于规范民主协调的运行程序,提升民主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与科学性。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可以探索听证会、恳谈会、辩论会、议事会等现场直播形式,便于公众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知情范围,为公众切实行使民主监督权提供支撑。对于滥用监督权或者故弄是非者,以及对于民主协商“作秀”走形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以此来不断提升强化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社区治理民主协商沿着科学的轨道向前发展。
完善社区治理主体教育培训机制。社区要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功能,最为关键的条件是什么?这是需要深度思考和准确把握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也只有人才是决定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显然,社区治理主体对社区治理现代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决定着自治功能的发挥和实现,这在客观上就需要重视对社区治理主体的全面培养,加大教育培训,以提升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提高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使社区治理主体能够更成熟地运用民主协商这一科学方法。《意见》中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要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这些都需要社区治理主体的广泛参与,都需要社区治理主体具有广泛参与的能力。这都要求我们要尽快探索、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对社区治理主体进行常态化教育培训的制度机制。
完善民主协商评价机制。将民主协商运用到社区治理之中,是社区治理的一大创新,可大大促进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和现代化建设,这是从质的方面对民主协商作出的评价,但仅有定性评价显然是不够的,民主协商的效果更应侧重于具体量化的考评。进行具体量化考评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采用传统的方法,如调查问卷、座谈会、直接听取公众的反馈意见等等;另一方面,可以采用数学模型法,将民主协商的事项分类并赋予一定的权重,运用数据计算得出一个具体的数值,将其作为民主协商事项的成绩单。这种方法更能精确地反映民主协商的效果,但也对评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还要注重对评价结果的运用,逐步形成“评价什么、如何评价、评价运用”相互衔接的一整套民主协商的科学评价体系。
民主协商在社区治理的应用中需要完善的不仅仅是上述六个方面,还有比如现代智慧技术的运用、民主协商运行机制的法律(法规)等等,还需要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归纳和总结,为民主协商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科学运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上一篇: 把互联网医院更好用起来
下一篇: 乡土情结:推动乡村振兴的纽带和动力
版权所有:内蒙古知识产权服务网©蒙ICP备19002624号-4
技术支持:内蒙古云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