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所谓“力度”,是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维护行政法秩序的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所谓“温度”,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该对人民抱有温情与敬意,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减少执法扰民,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以改革为契机,多渠道促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一个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体系,应当是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这也是当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从两个维度上推进:一是横向上整合行政执法权,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二是纵向上下沉行政执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立足提升效率、服务群众,多渠道促进执法方式创新。首先,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出现脱节和空白;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文书材料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节点环环相扣;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尽快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尽可能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该公开举行听证,行政决定应该遵循案卷排他原则,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其次,在下沉行政执法权改革之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更贴近基层,对人民群众的执法需求响应更为迅速,接诉即办成为常态,应当进一步健全街乡政府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再次,在执法信息化改革中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各部门监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行刑衔接信息的互联共享,实现案件网上移送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化。最后,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推进执法检查的一体化开展。比如,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全面梳理了建筑施工领域涉及的执法事项,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务、城管、食品卫生、劳动监察等执法领域的480多个执法项目归集到一张执法清单上,同时将执法事项、查处流程、处罚标准、法律依据列入清单中,以一次执法检查替代了过去若干次执法检查,不仅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也提升了执法效率与透明度。
以法律为保障,多角度引领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求为了提升执法的质效、满足人民的要求,执法方式可以不断创新,但这种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法律也要及时以条文形式将执法方式创新予以固化。
第一,执法方式创新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比如,某地疫情防控期间有人聚众打牌,民警为了处罚教育“顶风作案”者,带着他们游街示众。这种游街示众法虽然颇具执法效果,但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于法无据。第二,执法方式创新可以在法律的引领下多角度开展。例如,可以在执法措施上创新,比如一些监管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纳入不良信用名录,有的领域还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了惩戒力度,增强了监管效果;可以在执法程序上创新,比如一些部门和地方建立了告知承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时,行政机关就直接予以办理,这大大缩减了当事人的事前程序负担,同时以责任后置的方式强化了监管效果;可以在取证方式上创新,利用固定电子眼和移动电子眼进行取证,已经成为执法中的常态,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还创造了鼓励民众“随手拍”这种新型的取证方式,大大提高了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效率。第三,执法方式创新成熟之后及时上升为法律。比如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行政执法制度创新在实施了几年之后,被行政处罚法所吸收,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以人民为中心,多方面开展行政执法方式创新
以人民为中心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执法为民是新时代行政执法的核心宗旨。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该秉持人文精神,保障执法质量和公正性,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新要求、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新期待、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新需要。
首先,应该坚持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实现过罚相当。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尽量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而应通过处罚来教育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预防其将来再次违法,同时警示其他人不要违反行政法秩序。因此,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将教育当事人作为必经程序,同时应该杜绝处罚的异化,禁止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再次,坚持执法方式的刚柔并济。一方面,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执法,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对严重违法者敢于亮剑、严惩不贷,大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对非重点领域、群众反映不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弱势人群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斡旋约谈等柔性方式,多层次多维度多频率地开展耐心的行政指导,多一些人文关怀,尽可能将潜在违法行为化解于无形。最后,利用信息技术减少现场执法,拓展非现场执法的空间,实现执法模式的创新。比如,有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运用“互联网+监管”方式,逐步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模式创新,通过在线自主检查、互动检查等方式,完成制发送达检查通知、责令改正通知、调取材料、审查审核、录入现场检查结果等,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切实保障履职行为的合法性,这有效提升了执法监督效率,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减少了干扰项目单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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