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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三次分配助推共同富裕

伴随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如期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新时代国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议题,而第三次分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途径之一,我们有必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功能作用,并寻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思路。

第三次分配应当且只能是

社会分配的有益补充

一般而言,共同富裕须以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为前提,根本在于有能够促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因此,将“分好蛋糕”摆到与持续不断地做大蛋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是迈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而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关键所在,其核心要义是突出分配制度作为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地位和必须协调配套的行动取向。

“第三次分配”是基于国民收入的视角,就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同环节而言的。总体来说,当社会财富被创造出来后,首先在劳动者、资本所有者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劳动者获得报酬,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政府获得税收,这被称为“初次分配”。由于初次分配应有利于财富创造与效率提升,因而市场机制发挥着主导作用。“再分配”是指通过合理配置来自税收等途径的财政资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制度安排,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公权力介入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形式与途径。由于很大一部分财政资金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惠及人民,而人民群众的转移性收入又主要来自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因此社会保障在再分配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个人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获得合法财富后,再通过自愿向公益慈善组织或有需要的困难群体捐献款物或购买公益彩票等方式回报社会,是由道德力量或公益精神主导的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友爱的集中表现形式。

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初次分配因系对当年整个社会财富进行分配,份额最大,最为重要,它决定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初始状态,构成了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基座;再分配是关键,它构成城乡居民又一重要收入来源,并伴随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而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可以使初次分配及收入差距得到实质性缩小。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在以自愿捐献为基础的慈善公益事业方面,其份额较小,对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只起有益的补充作用。因此,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共同富裕基础性制度安排,与其说是为了对分配格局进行经济意义上的调节,不如说是为了发挥其社会价值。因为它在实践中以自愿捐献为准则,形成的是自愿共享、人心向善、互助友爱的氛围,这恰恰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环节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第三次分配对促进共同富裕

具有三重效应

事实上,第三次分配对促进共同富裕至少具有三重效应:一是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之不足,形成先富帮后富、有能力者帮助有需要者的良好社会分配格局,这是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直接效应。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捐献的款物有效弥补了政府财政拨款和物资储备的不足,为支持抗疫和保障民生作出了贡献。再如,近年来一些大病求助平台通过筹集善款救助众多大病患者,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个人财富调节作用。二是通过支持慈善组织发展促使再分配得到更好的落实。实践表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客观上离不开慈善事业的有力配合,这是第三次分配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再分配机制的强化效应。如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恤孤等活动是对政府部门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慈善组织提供的养老、育幼、助残等各种社会公共服务则构成了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力支撑,进而显著增强了这些制度的再分配功能。三是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进而形塑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是第三次分配发挥的独特扩散效应。

第三次分配及其支撑的慈善事业在实践中的上述三重效应,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是正相关关系,其对共享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走向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分配机制。

第三次分配支撑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可以有力支撑慈善事业发展。第三次分配事实上构成了慈善事业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但慈善事业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第三次分配。现代慈善事业是大众参与的社会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主体的个人捐献构成了核心支撑力量,但也离不开政府、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政府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直接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府资源处于再分配环节;市场主体通过税前列支捐赠款物或税后捐赠利润,为慈善事业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兼有初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之份额;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组织等载体直接实施资源配置并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是落实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因此,现代慈善事业实质上是一种以第三次分配为主体,且包含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份额的混合型分配机制。弄清楚这一点,就掌握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金钥匙”。

伴随国家鼓励、政策支持和《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的先后实施,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发展,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挥。然而,与中高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个人财富积累快速增长的现实相比,第三次分配的规模仍很有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慈善组织发展不足、资源动员能力偏弱,关键是税收、财政等支持力度还不够,配套措施不健全,来自民间的彩票公益金亦未成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从而无法真正激励慈善事业朝着组织化方向发展壮大。

有效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首先,大力发展慈善组织,使第三次分配具有高效的运行机制与发达的组织载体。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应进一步理顺政慈关系,高度重视社区型慈善组织的培育,支持枢纽型慈善组织发挥带头作用,最终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慈善组织网络。这是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有效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重要条件。

其次,将激励个人捐献摆到突出位置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意义上讲,第三次分配应集中体现出社会成员的互助友爱,其主体是个人,是个人获得合法收入后回报社会的基本途径。但在目前的慈善捐献中,企业是最重要的主体,个人次之,这并非理想的第三次分配格局。要改变这种局面,关键是要着力打造正向激励个人捐赠的政策体系。如取消个人慈善捐赠的免税限额,将慈善领域的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并加以计量,对长期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先进个人给予应有的精神褒奖与社会尊重,适时出台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这将有利于形成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社会环境,进而促使慈善事业全面发展,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也会得到充分发挥。

再次,加强法定社会保障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机衔接。全民共享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而共享的实现途径包括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自愿共享的慈善机制,决定了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使命殊途同归。因此,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需要进一步健全这两种共享机制并确保其有效衔接。如网络平台提供的大病求助渠道,构成了减轻乃至化解贫困求助者重大医疗支出负担的有效补充;疫情防控中慈善组织的积极参与,能够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全面有效的救助服务,但目前尚未实现有机联动。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慈善组织具有显著优势,如果能够在组织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不仅能够放大社会福利政策的效应,而且可以满足不同群体个性化的福利需求。因此,将慈善事业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全面释放其潜力与活力。

通过上述措施促使慈善事业大发展,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将会得以进一步发挥,进而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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