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各方对于开放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呼声渐高。基于发展实际,需要以制度规范促进生态修复市场的发展培育。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激励、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手段,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用好市场信用奖惩手段,让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道路越走越宽、越走越顺。
生态是最大的公共产品,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国家公园制度体系构建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启动,建设美丽中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行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对于这份重磅文件的发布,市场各方都给予了积极关注。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意见》标志着“生态保护修复的春天来了”,也有一些市场机构持观望态度,建议还应在更多细则上加以明确。但总体看,《意见》向市场释放了最大的诚意,传递出中央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明确态度和决心。
近年来,社会各方对于开放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呼声渐高。一些地方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要看到,社会资本在参与这些项目建设上还缺少明确的抓手,信息披露不充分、参与渠道不畅通、支持政策不明确、回报路径不清晰等一些实际问题,让不少社会资本望而却步。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社会资本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市场开发之实,屡屡突破保护红线和法律底线,让原本利国利民的生态保护修复变了味、走了样。
出现上述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此外,生态保护修复有其自身规律,投入周期长、见效慢,而且具有在标准体系上不统一、不协调等特征,客观上也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参与难度。有统计显示,仅在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我国现行标准就多达350多项。
基于发展实际,以制度规范促进生态修复市场的发展培育,成为本次《意见》的核心。笔者注意到,《意见》首先对生态保护修复的对象进行了专门限定,明晰了生态修复市场的边界,比如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海洋生态环境退化、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等。只有符合这些前置条件的生态环境问题,才是保护与修复的对象。
《意见》还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责、权、利,给广大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比如,明确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获取投资回报,用制度化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提供保障,真正让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
当然,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袖手旁观。从以往实践看,“有形之手”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和完善制度规则,还要善于运用“放活”与“管好”的辩证法。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激励、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手段,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持续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市场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来划定红线、守牢底线,用好市场信用奖惩手段,让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道路越走越宽、越走越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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