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信办法》)。《征信办法》坚持与时俱进、问题导向,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将进一步完善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更好地推动数字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自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公布以来,我国征信市场发展较快。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征信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征信市场需求旺盛。而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征信突破原有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式,发生一系列新变化。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征信市场“无照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2020年以来,我国加强对平台经济的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征信办法》公布实施势在必行。
从内容和原则看,《征信办法》坚持从严监管原则,采用“描述+类举”的方法,把符合“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三个维度要求的相关信息定义为信用信息,将颇受关注的“替代数据”纳入征信管理。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全流程以及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征信办法》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征信办法》还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要求从事征信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大数据和信用信息是数字金融赖以生存的根基,信用信息外延扩大和征信管理要求提高,将对数字金融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从思想认识上,持牌经营、规范合作等要求将从支付、借贷等领域扩展到征信领域,成为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条件。未取得征信资质,不得从事征信业务,金融机构也不得从中获取征信服务。在具体业务上,有关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影响数字金融生态。征信机构作为连接者,将在金融机构与各类信息主体、信息使用者之间发挥更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断直连”将加快推进。
二是影响数字金融模式。对某些互联网平台来说,左手获取各类信用信息、右手进行倒腾售卖的模式将不复存在,所谓的集支付、电商、社交、借贷、资管等业务为一体的闭环将逐渐被打破。
三是影响数字金融产品。特别是对互联网贷款来说,部分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的联合贷款、助贷产品将进行流程重构。大量从事“类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由于难以取得征信业务资质,将转型重塑业务模式与合作方式,但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并没有关上。《征信办法》从2022年开始实施,并预留18个月过渡期,预计市场整改过渡将平稳有序。
征信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完善从根本上有利于数字金融发展,《征信办法》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是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征信办法》要求,征信机构应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各类从业机构应平等对接征信机构,获取所需的征信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将更加良性。二是增加更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征信市场在规范发展的同时,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三是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信息主体,是数字金融发展的“源头活水”。《征信办法》对保护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同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为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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