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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同意设立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内政函〔2021〕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生物和新材料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物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整合,相关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不再保留“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牌子。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筹建期限可延长2个月。请在收到批复后10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经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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