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2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再上新台阶。广大干部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岗位、拼搏奉献,涌现出了一批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新时代担当作为、建功立业,以更饱满的热情、更有力的干劲积极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处级以下机构,市(地)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知识产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以下机构。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专业人员推荐。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采取差额推荐评选方式进行。各省(区、市)共分配推荐名额先进集体128个、先进个人126名,其中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实行限额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分配的处级干部推荐名额。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工作纳入各省(区、市)统一考虑。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紧密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提质增效,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方面成绩突出,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 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等重点任务,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创新方法,成绩突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水平提升。
4. 坚持党建引领,重视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奋发向上,勤政廉洁,作风优良,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社会形象良好。
5. 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本单位承诺未发生意识形态重大问题,没有社会征信问题。
(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甘于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 积极作为、勇挑重担,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提质增效,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4.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本人承诺未发生意识形态重大问题,没有社会征信问题。
四、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1年8月13日前将《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6)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和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省级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初审材料,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先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后报送纸质材料。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附件1)、《推荐对象汇总表》(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附件5)。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3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二)初审和省级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通过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结果反馈给省级评选机构。
省级评选机构统一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上述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人自行办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省级评选机构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级范围公示中,如遇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认真调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复审材料,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先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后报送纸质材料。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5份)、《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4,一式5份)、《推荐对象汇总表》(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附件5,一式5份),正式推荐对象个人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等。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国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如遇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表彰决定。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表彰决定。
六、评选要求
(一)坚持政治标准、严格评选条件。要突出政治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确保选准选好实绩突出、精神感人、催人奋进的典型。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表彰工作要面向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向工作在基层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注重推荐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功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严格控制处级干部参评比例。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分配名额,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都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初审推荐材料和复审推荐材料先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rssrsc@cnipa.gov.cn,审核后报送纸质材料。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www.cnipa.gov.cn)。
七、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按财务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八、联系方式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电话:(010)62086145、62086541
传 真:(010)62083675
电子邮箱:rssrsc@cnip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人事处
邮 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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