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共同体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功能,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其属性就显得尤为必要。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结合的两种社会关系形态,“共同体”是人们基于情感动机并由本质意志所决定的、将目的和手段合二为一的社会关系形式;而“社会”则是人们基于目的动机并由选择意志决定的、通过手段服务于目的的社会关系类型。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适用于理解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但对于处于急剧变迁中的乡村社会则缺乏解释力。当前,我国的乡村社会正处于从血缘、地缘等情感联结形式逐渐向契约、理性等利益联结形式的过渡阶段,兼具情感和利益属性,这正是村庄共同体重构所无法跳脱的现实基础。
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属性,是指村庄成员对村庄在情感基调上的相对一致性以及村庄成员之间较为稳固的情感关系,体现为成员与其他成员的情感联结和成员对村庄共同体的情感依恋。传统乡土社会是费孝通所言的“熟人社会”,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塑了较为稳固的情感关系。乔纳森·特纳认为,情感是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黏合剂”,本质上是一种主观体验,人类一切活动几乎均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情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从而兼具建设或破坏性质:积极情感会增加成员对共同体的依恋从而生成团结,而消极情感则引发成员对共同体的离散从而导致解体。在村庄共同体的意义上,基于情感的主体间性,在长期而频繁的交往与互动中,村庄成员之间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共享的价值观念和行动规范。这又催生并强化了个体对于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村庄共同体的凝聚力由此而得到巩固和强化。简言之,正是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属性使共同体成员能够步调一致,协同发力,开展村庄的治理与建设行动。但是,伴随着现代性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属性正在不断弱化。
村庄共同体的利益属性,是指村庄成员在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上的相对一致性以及共同体成员之间存在的物质交换与互惠关系。共同体成员均生活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纽带的广义利益、小团体的狭义利益以及特定生活情境中的其他利益构筑了共同体的存在基础。随着村民之间社会交往日趋功利化以及人际关系日益理性化,利益愈加成为村民的行事原则和交往动力。利益有村民个体利益和村庄集体利益之分,且这两者不是根本对立的,通过某些方式可以增强村民个体和村庄共同体之间的利益联结,如积分兑奖、物质奖励。通过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的社会行动,可以激发人们参与的积极性,引导个体利益向集体利益看齐,形成共有的利益联结,促进村庄共同体意识的生成。就当前看来,村庄内部生活层面的诸如村庄环境保护、矛盾纠纷调解、婚丧嫁娶等事务,仍然需要村民通过合作来实现共同利益,这些需求则可以理解为共同体需要予以重构的必要性。
在理想类型上,村庄共同体应融合利益与情感,更具体而言,是融合经济、生产、地域、空间、精神、学习、教育、网络等多元功能为一体的共同体。它既是利益与情感的复合体,也同时承担着多元功能。长期以来,村民将村庄作为生产生活的组织单位,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属性亦在村民的互动中得以延续和强化。然而,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属性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村庄共同体的现实状况,也引发了学者的关注。然而,有些学者矫枉过正,强调应超越利益属性而追求其情感属性。殊不知,村庄共同体的利益与情感的二重属性均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不可偏重。否则,村庄共同体的重构就可能步入误区,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具体而言,村庄共同体二重属性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利益属性与情感属性是村庄共同体固有属性,且二者浑然一体地存在于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基于关系由主体所采取的各种行动之中。易言之,村庄共同体的二重属性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则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第二,利益属性是情感属性生成的前提与基础,情感属性则是利益属性作用的结果与提升。在一定意义上,村庄共同体的二重属性可以以一种双强的形式共存。当前村庄共同体的状况,正是农村市场化以及人口流动频繁等导致的村庄共同体利益属性弱化引发的后果。因此,强化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属性应强调而非否定利益属性。这应成为认知与实践的起点。第三,由于我国村庄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类型多样,村庄共同体二重属性中某种属性会更加凸显而使其另外一种属性不够显著。因此,不能否定或排斥其中一种性质而强调或发展某种单一性质的共同体。国内有学者认为需要超越“利益共同体”以重构“情感共同体”的观点或与现实抵牾,可以说是村庄共同体建设的某种“误区”。基于此,本文认为,现实中的村庄共同体具有利益与情感的双重属性,且这两种属性在现实中是相互交织而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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