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多措并举、强化落实,才能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更多实效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仅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且可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意见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生态保护受益方以资金、项目、技术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提供方以补偿。受益方是广大的区域或不特定的人群时,由政府代表受益方给予生态保护者以补偿。“十三五”时期以来,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重要生态系统、重点区域的补偿力度,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推动我国建成了世界范围内受益人口最多、覆盖领域最广、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各类生态补偿资金总量约1800亿元,在推动全国生态系统保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也应看到,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大量生态补偿资金,但部分地区仍存在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慢、地方保护投入力度不够等问题。又如,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问题突出,很多地方迫切希望建立补偿机制,但上下游地区诉求不同、协调困难。即使在已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域,补偿方式也较为单一,且投入大多以财政资金为主,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仍处于破题阶段。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多措并举、强化落实,才能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更多实效。
加快法治建设,夯实法治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成果丰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不少地方也立足自身实际,制定了许多制度性文件。面向未来,有必要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系统总结各领域生态补偿的成熟经验,将经过实践验证、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明确分类分级开展。生态环境要素不同,生态补偿类型也不同,难以采取统一的方式予以推进。各类型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重点不同,实践中的具体补偿方式也不尽相同。应依据不同类型生态补偿的特点,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分类分级的原则,做好各类型、各层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衔接配合,努力形成共同推动生态保护的合力。
发挥“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目前,我国90%以上的生态补偿资金来自各级财政资金,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应建立完善社会资本投入的市场化机制,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同时,可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重视产业扶持、技术援助、人才支持等补偿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护绿”“增绿”“活绿”,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我们定能让绿水青山底色更亮、金山银山成色更足,努力开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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