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到2011年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我国用25年的时间走完了世界发达国家百余年才走完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路程,实现了从文盲半文盲大国、人口大国向教育大国、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跨越。在这一过程中,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社会资本向义务教育领域进军,近年来一些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数量占比甚至将近五成。民办教育,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应试倾向,破坏了正常的教育生态。因此,重申义务教育国家统一实施、公益属性、政府主责,规范治理民办义务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义务教育的共同性要求必须坚持国家办学。义务教育是面向所有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共同基础的、塑造国民人格的教育,在本质上遵循的是共同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应由国家统一实施,要统一教材,搞好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好国家教育安全底线。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必须坚持公益属性。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是国家提供的、面向人人的、举国受益的,具有公共性本质。因此,在义务教育由谁来实施、由谁来负担、由谁来教育的问题上,均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排斥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义务教育,只不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必须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为前提。目前一些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借机敛财、挪用经费、抽逃资金、非法牟利,按经济利益而不是国家法律和教育规律办学,实际上是把良心的事业变成了逐利的产业,对于这种违背义务教育公益属性的现象必须坚决遏制。
义务教育的平等性要求必须坚持政府主责。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国之大事,事关国民素质基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数量已经实现动态清零,“有学上”问题得到解决,“上好学”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普遍向往。为此,国家提出了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的目标要求。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提供者,尊重、落实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监管义务教育的合法运行,优化义务教育的布局结构,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平正义,必须履行主体责任。
加强分类指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应肩负起提供公办学校、购买民办学位、监管民校运行的责任,同时依法保护公益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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